检察大数据战略:思维、机制与实践

2022-04-06 19:41:20      浏览    作者:正义网

经过多年来智慧检务建设的迭代发展,我国检察大数据建设呈现出顶层设计、系统上下共频、产品相对丰富、制度同步改进的现实样态。我国检察机关上下一体化行动,已经推出了自动汇集大数据的检察业务应用系统2.0等智慧产品以及智慧监督、智慧出庭、类案检索、“三远一网”等场景化应用,并在检察公益诉讼、认罪认罚从宽等重大制度创新中启用大数据支撑等耦合式法律科技创新。

□应注重培养检察人员大数据意识,突出案管部门的业务数据分析职能,大力推进执法司法信息共享,推进大数据与检察工作深度融合。

□大数据协同办案,就是运用系统方法,找到一条最优、最高效、最集约的路径,找到纵向贯通、横向联动、整体智治、高效协同的运用场景,着眼于纵向一体化、横向一体化、业务一体化。

2022年1月,全国检察长(扩大)会议强调,要增强大数据战略思维,运用大数据助力法律监督“本”的提升和“质”的嬗变。为推进检察大数据深度应用,《人民检察》编辑部组织专家学者围绕“检察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主题,就战略思维、困境破解、内外协同、平台建设等重难点问题展开探讨。

  理解和运用好大数据战略思维

如何理解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的重要意义?如何运用好大数据战略思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品新认为,大数据深度运用是检察监督办案的时代转型。以涉众型犯罪案件的检察应对为例,涉众型经济犯罪带来了全新的案件样态,任何一起案件都必然伴随着海量的证据材料,这就提出了使用“大(数据)证据”办“大(体量)案件”的现实要求。以大数据支撑法律监督工作,可以是批量性的,更可以是预测性的,将更好地践行双赢多赢共赢理念。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副主任(挂职)翁跃强提出,新型违法犯罪更趋网络化、科技化、智能化,增长迅猛。如果法律监督停留在传统的方式,根本不能满足监督办案需求。目前,在如何运用好大数据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认识方面,还远远不足。所以,必须增强检察长和业务部门负责人的大数据战略思维。下决心攻克数据壁垒,充分运用大数据,探索创新监督路径,发现解决法治领域深层次问题,是法律监督的必然选择。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小东认为,大数据战略思维作为检察新理念,是时代发展的要求,是服务国家大数据战略实施的重要举措,是实现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必然选择。运用好大数据战略思维,应当把握好以下几点:一是通过加强学习,深化对大数据重要性的认识,深入了解大数据的本质,了解其在检察工作中有哪些应用场景,不断提升驾驭、运用大数据能力。二是坚持需求主导,充分挖掘检察工作大数据应用需求,做到大数据与检察工作深度融合。三是推进数据共享。四是不断加强大数据信息安全保障机制建设。

  破解检察大数据应用困境

当前检察大数据建设取得哪些成效?面临哪些难题,如何破解?刘品新认为,经过多年来智慧检务建设的迭代发展,我国检察大数据建设呈现出顶层设计、系统上下共频、产品相对丰富、制度同步改进的现实样态。我国检察机关上下一体化行动,已经推出了自动汇集大数据的检察业务应用系统2.0等智慧产品以及智慧监督、智慧出庭、类案检索、“三远一网”等场景化应用,并在检察公益诉讼、认罪认罚从宽等重大制度创新中启用大数据支撑等耦合式法律科技创新。与此同时,我国检察大数据建设也面临着新型人才短缺的重大掣肘。这就要求各级检察院在检察长、业务部门负责人带领下,打造良好的大数据人才成长生态,既从相关高等院校和科技公司等引人引智,更需遴选一些检察干警加以重点培养。翁跃强提出,当前检察大数据应用困境可以用“看不到,看不了,看不透”来概括。所谓“看不到”,就是有数据壁垒,还有盲区;“看不了”,就是信息数据十分庞大,靠我们的一双眼睛看不过来;“看不透”,就是我们的侦查能力明显不足。要破解大数据应用困境,需要以问题为导向,对症施策:一是加快数据信息联通归集和共享。二是激发检察人员侦查潜能,“三查”(初查、调查、侦查)融合作战。三是探索“数据赋能监督,监督促进治理”路径。检察大数据监督的最终目标,是走通“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系统治理”法律监督之路。李小东认为,当前检察机关大数据建设中存在的短板和不足,主要体现在大数据思维还没有深入人心、已有数据应用不深、数据孤岛现象突出、大数据与检察工作融合度有待提升。应注重培养检察人员大数据意识,突出案管部门的业务数据分析职能,大力推进执法司法信息共享,推进大数据与检察工作深度融合。要加强大数据战略的组织领导和顶层设计,紧贴实际需求,加大大数据应用模型的研发力度,更好服务检察监督办案,再通过不断实践来检验完善模型,形成研发与实践的良性互动,更好助力监督办案。

 推进检察大数据的深度应用

推进检察大数据深度应用,先要解决如何提升检察人员深度应用能力的问题。刘品新建议:首先,检察人员要培养数据思维,把视野拓展至任何电子形式的材料,包括案件中电子数据、音视频资料,检察业务应用系统以及各种法律文书网、行刑信息共享平台、电子期刊资料、案例指导网站中的数据等。其次,全体检察人要仔细思量如何组成自己的“同心圆”进行协同创新。检察人员要找到合适的“场景”、有效的“工具”,技巧性地“拉近”同大数据运用的距离。最后,全国检察条线应积极开展实战训练。若检察官能接受关于数据碰撞、数据画像、数据挖掘、数据穿透等方面的实训课,必然获得新本领并得到提升。翁跃强提出,提升检察人员深度应用检察大数据的能力,一要抓紧培养能够统筹运用数字化技术、数字化思维、数字化认知,精于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推动个案办理到类案治理的数字检察人才。二要深化改革共识,通过抓“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系统治理”的监督场景,推进法律监督模式重塑变革。三要根据具体监督事项的需要,整合各业务部门人员,发挥各自专长,组成工作团队,着力打造数字办案的一个个办案单元。

推进大数据的深度应用,更应在抓好“本”的提升的基础上实现“质”的嬗变。翁跃强认为,要以大数据战略思维解决当前制约监督的重大问题,以法律监督促进社会治理。他举出通过大数据深度应用进行法律监督的案例——“非标油”监督案件:运用交通部门油罐车运行轨迹、空天院卫星定位、税务部门税务申报销量、油罐车荷载吨位等四方面数据进行排查,最终解决了走私查处发现难、偷逃税款查处难及自建罐、黑加油点取缔难等问题。

推进检察大数据深度应用,重点体现在促进解决社会治理深层次问题。李小东提出,法治是社会治理最优模式,检察办案、法律监督本身就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通过大数据运用,一方面与检察建议相结合,有利于促进源头治理;另一方面与法律监督相结合,有利于打通社会治理“最后一公里”,从而促进实现社会治理从前端到末端的闭环。具体来说,在源头治理方面,检察机关通过办案,运用大数据检索开展类案研究,并以此为依据提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促进填补社会治理漏洞。在末端治理方面,通过信息的流动,实现监督端口前移,有利于检察机关掌握监督的主动权,及时监督纠正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现象,发挥好刑事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最后手段的作用。

  推进跨部门大数据协同办案

如何推进检察内部融合监督和外部协同办案?如何推动政法跨部门大数据协同办案?刘品新认为,推进检察机关与其他执法司法机关协作打通“数据孤岛”,总的思路可以是:取得地方党委和各级政法委的支持,争取其他执法司法机关的配合,搭建数据依法共享的“高速公路”,有序实现法律监督大数据的自动对接获取与智能挖掘分析。当务之急是将零散的“数据调取”方式调整为整体的“数据流通”方式。翁跃强提出,大数据协同办案,就是运用系统方法,找到一条最优、最高效、最集约的路径,找到纵向贯通、横向联动、整体智治、高效协同的运用场景,着眼于纵向一体化、横向一体化、业务一体化。在顶层数据还没有贯通之前,应尽可能利用目前能搜集到的大数据进行主动监督。他以“套路贷”民事虚假诉讼案来说明如何强化内外部融合监督:第一步是“智能筛查”,第二步是“初步审查”,第三步是“深入调查”,第四步是“引导侦查”,第五步是“裁判监督”。整个过程中,检察机关数字检察指挥中心、民事检察部门、刑事检察部门和公安机关、法院形成合力,共同打击虚假诉讼。

打造大数据法律监督平台

如何应用信息化、智能化技术,进一步打造大数据法律监督平台,拓展检察大数据应用场景?刘品新认为,大数据法律监督平台是各级检察院基于内生的、外引的政法大数据等,通过专门算法智能化地履行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的专门办案平台。一些检察院探索了具有各类职能的大数据应用平台,亟待进行系统集成。在该平台建设中,除了满足归集调用检察监督大数据的基本功能外,研发高效好用的算法更是关键因素。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的专门算法,实乃遴选部分办案经验后进行的数据化。这在操作层面上其实不难。奥秘在于,实现具有丰富办案经验的检察官同掌握数据知识的专家协同研究。努力实现以更高质量的法律监督助推构建更加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李小东介绍,在打造大数据法律监督平台方面,其初步思路是数据、平台、方法“三位一体”推进:首先,以数据为“体”。积极争取各方配合,构建检察大数据法律监督数据池,汇集内部政务、业务、队伍、保障数据,以及外部执法司法数据。其次,以平台为“用”。建立数据一体化平台,打造统一的数据资产中心,构建自主可控的数据管理体系,然后以此为支撑,建立数据采集、数据存储与计算、数据服务、数据治理等模块,逐步实现数据智能化应用。最后,以方法为“要”。运用数据统计、概率分析、机器学习和深度学习等技术方案,在具体监督领域中进行数据碰撞、数据预测、关联分析和异常分析等工作,把握内在联系和规律,从而实现以数据赋能法律监督的目的。

(全文详见《人民检察》2022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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